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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合約書

 
 

「飛天歷險Free」線上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甲方)使用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飛天歷險Free」(以下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

第一條、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消費者:消費者、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及住居所。

※消費者之基本資料於帳號註冊時依第五條遊戲登錄規定填寫。

二、企業經營者:

  1. 業者之名稱: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 代表人:吳亮材
  3. 電話:886-2-82265655
  4. 營業所住址:235 台北縣中和市建一路166號16樓
  5. 網址:       
  6. 電子郵件:service@softstar.com.tw
  7. 統一編號:16612907

第二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飛天歷險Free」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之申請: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退費條件:

  1. 七日內(以創立該遊戲遊戲帳號起計)申請解除契約及退費(解除契約定義請參照第二十四條補充說明)。
  2. 乙方保有審核會員資料是否為本人之必要性,以確保會員本人申請解除契約及退費之權益。
  3. 若甲方超過七日申請解除契約者,依第二十四條契約終止及退費方式處理。

第六條、計費標準

【飛天歷險Free】為一免費線上遊戲。

第七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第八條、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1. 甲方應保持遊戲產品包裝及內容物的完整性,且經乙方審核後為可再次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之前提下,方得以申請退費
  2. 需附上七日內之發票(購買憑證)。

第九條、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如因而產生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 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由乙方暫停該組帳號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 調閱遊戲歷程等相關電磁紀錄,查詢費用為200元;每次調閱遊戲歷程起迄時間範圍不得超過72小時(未滿24小時以24小時計算),若同一案件調閱時間範圍超過72小時者,申請人應另行填寫申請書辦理,不另收費。如為不同案件,則視為新案,申請人需另繳申請費用。

※ 調閱遊戲歷程詳細注意事項請參閱「申請帳號證明」暨「調閱電磁紀錄」收費方式與注意事項之說明。

第十四條、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六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七條、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十八條、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三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40%及每筆手續費(含匯費)150元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1. 契約終止之定義:甲方會員帳號下該遊戲,所有遊戲帳號刪除(含遊戲角色及遊戲內所持有之各項物品內容等)。
  2. 乙方保有審核會員資料是否為本人之必要性,以確保會員本人申請解除契約及退費之權益。

第二十五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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